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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 2026年9月19日

電子發票開立只是第一步,48小時內上傳存證才算完成

自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資訊未依限傳輸至財政部平台存證得按次處罰。本文整理B2C兩日、B2B七日等時限,以及折讓單新制對會計與庫存系統的要求。

許多中小企業主以為,發票在系統裡按下「開立」就算完成了。實務上並非如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 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還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將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自114年1月1日起,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得按次處以行為罰,這一年多來已有不少業者因此收到通知。

時限怎麼算

財政部公告的「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自114年 1月1日生效,主要時限如下:

這裡的「日」是自開立日的隔日起算,遇例假日並不當然順延,因此週五開立的B2C發票,實務上多半必須在 週日之前送出。系統若只在上班日執行排程,就容易在連假期間出問題。

相關公告可參考財政部賦稅署說明 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罰則與從輕規定

未依規定傳輸存證者,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單筆金額不高,但若是每日出貨量大的零售或電商業者,累積起來相當可觀。

值得留意的是從輕規定: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補正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 免予處罰。換言之,收到國稅局通知時盡快補傳,通常還來得及避免罰鍰;真正的風險在於系統長期靜默失敗 而無人察覺。

折讓單改由賣方開立

另一項容易被忽略的變動是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修正後規定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 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後交付買受人收執,不再是買賣雙方可自行合意由任一方開立。財政部 就此給予六個月輔導期,自114年7月1日起正式開罰,目前已進入正常執法階段。

對於有退貨、折扣、年度返利的產業(食品、服飾、經銷通路),這代表退貨流程必須從倉庫端一路串回發票端。

會計與庫存系統應具備的能力

建議的檢查步驟

1. 調閱近三個月的傳輸紀錄,比對開立筆數與存證成功筆數是否一致,差額即為潛在風險。 2. 檢查憑證有效期限,並確認到期前的提醒機制確實運作。 3. 測試連假情境:模擬週五或國定假日前開立的B2C發票,確認排程仍會在期限內送出。 4. 檢視折讓單流程,確認由賣方開立並完成傳輸,且與退貨入庫作業連動。 5. 指定負責人每週查看一次傳輸失敗清單,將其納入例行作業而非臨時處理。

本文為實務整理,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個案認定請洽會計師、記帳士或所在地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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